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1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冶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2599XX。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被执行人:安徽三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红枫路交口香枫创意园C#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058507。
法定代表人:程丽君。
本院在执行安徽华冶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地测绘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三地测绘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三地测绘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1888元(其中支付劳务报酬703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64元、案件执行费952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