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6760号
原告:天津天乐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7号陈塘科技孵化器232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西北侧七贤南里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80920Y。
法定代表人:崔占良,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琳,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天乐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天津天乐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不返还被告硕士毕业证书及高级工程师证书原件或改判协助被告补办上述证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11月3日,被告因个人原因辞职。因被告的《硕士毕业证》、《高级工程师证》已经不在原告处保存,原告无法将原件返还被告,该项仲裁裁决原告无法履行。为此,原告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字[2021]第5026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故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调查,本案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实际经营地址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西北侧七贤南里10号楼,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明确,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霍凤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