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号院**号楼**层1311。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东路***号(财富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路璐,总经理。
上诉人阿某赛沙(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6民初4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阿某赛沙(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而委托内容为现场勘测后绘制图纸,最终提交的成果为测绘图形,该项工作一般很难确定合同实际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对文安护城河两侧绿化景观区域的现状地形标高(包括河道的常水位标高)、现状植被(包括乔木和灌木)、现状建筑、现状的服务设施以及准确的测绘范围的大地坐标点进行勘测,故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性质,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薛月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