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26民初411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东路**(财富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路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力,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院**楼**1311/div>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勘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方勘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新力、许哲,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勘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勘测费220509.4元;二、被告按照年利率24%给付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57332元及2018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就文安护城河现状测绘技术服务事项签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测绘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标高(包括河道的常水平标高)、现状植被(包括乔木和灌木)、现状建筑、现状的服务设施以及准确的测绘范围的大地坐标点进行勘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11月23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的勘测费用为220509.4元,付款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付款,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鉴于此,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20509.4元勘测费的诉请计算有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代理人霍宏亮曾于2016年11月22日向原告公司转款设计费21500元,这部分费用应该从总的设计费里扣除;二、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原告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无相关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三、原、被告双方签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是对于文安护城河项目进行现场绘制现状地形图。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现状地形图与项目现状严重不符,被告以原告提交的现状地形图为蓝本,制作了项目设计施工图,在具体施工时多家施工单位提供证据及书面说明证明上述问题。导致被告重新对施工图图纸进行修改,额外增加了500000元的设计成本。原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不仅原告提出的勘测费不应该被支持,还应该承担原告因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原告向被告支付因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500000元;二、本诉与反诉的费由原告承担。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交测绘现状地形图。被告根据地形图为蓝本制作了项目设计施工图,施工图纸经项目甲方交施工单位按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均反映,现场地形与施工图地形标高、位置等存在不一致,无法继续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经被告核实,施工单位反映的问题均属实。被告于2018年4月2日与李慧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已完成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合同约定被告向李慧宾支付500000元设计费,被告于2018年11月24日已经向李慧宾支付300000元设计费。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与现场不一致的现状地形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给被告增加的后期修改成本,应由原告承担。
针对被告****公司的反诉,原告北方勘测公司辩称,被告的反诉无证据支持,请法庭予以驳回反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7日,原告北方勘测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甲方(委托方),北方勘测公司为乙方(受托方)。测绘范围:文安护城河两侧绿化景观区域,长度7.2公里,河道两侧各50米的设计范围(根据现状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局部宽度有所变动);酒吧商业街及花海。河道涉及范围:7.2×1000×100=720000平方米。商业街及花海:酒吧商业街10000平米,花海100亩×666=66600平方米。测量技术服务范围:现状地形图。测量技术服务内容:测绘范围内的现状的地形标高(包括河道的常水位标高)、现状植被(包括乔木和灌木)、现状建筑、现状的服务设施等,以及准确的测绘范围的大地坐标点。测量技术服务标准:双方约定跟踪测量技术服务的标准按下列执行。1、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2、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测量规范(DG/TJ08-86)。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5、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6、地下管线测绘规范(GD/TJ08-85)。报告交付:乙方交付测量报告一式4份。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指定专人为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2、甲方负责乙方测量队伍顺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负责乙方与本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维护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测绘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附表的复印件,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2、乙方应在测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测量报告。3、乙方在现场开展测量工作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4、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可安排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测绘任务。工期暂定20天,自合同签订日起执行。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测量费用的,应每天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测量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逾期交付测量报告的,应每天按照测量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测量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必须重测。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测绘成果资料交接单。交接单内容为:资料名称:文安县护城河两侧现状地形图;资料数量:报告3份,光盘1份;费用:1102547*0.20=220509.40元;付款截止时间:2017年9月30日;提交单位: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接交单位:****(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交时间:2016年11月23日,接交时间2016年11月23日。勘测费220509.4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测量报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公司作为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价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被告逾期支付价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2050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1335.09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均有异议,且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反诉主张。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因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50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测费22050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33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050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389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反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亚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