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保定立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保定立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1-05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百花东路666号,注册号130600000003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立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瑞祥大街288号2-3-102室,注册号1306020000047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勘测公司)因被告保定立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源勘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承揽费77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北方勘测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哲,被告立源勘查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原告承揽被告勘查工程,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工作内容。2011年10月20日,双方就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了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工作量及结算金额,被告应付原告承揽费77000元,双方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予以确认。被告对此结算单无异议,只提出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后经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承揽费77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勘测,双方并签署了工作量统计及结算金额,双方的承揽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完勘测任务,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单履行给付承揽费的义务,被告未履行,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承揽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承揽费7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问题,因双方结算单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及给付时间,故原告应自主***之日起,即2014年5月6日起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何时向其主张权利,以及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保定立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省北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费7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保全费790元,共计2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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