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7民初452号
原告:文龙球,女,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叠彩区中山中路53号。
负责人:***。
原告文龙球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文龙球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龙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龙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龙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