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文龙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7民初452号 原告:文龙球,女,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叠彩区中山中路53号。 负责人:***。 原告文龙球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文龙球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龙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龙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龙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