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6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中山中路5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市荔城镇荔柳路5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荔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3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荔浦劳人仲字【2021】第59号仲裁决定书没有规定仲裁时效,***于2021年11月17日起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2017年12月退休后就向电信**公司追索2009年6月内退时承诺退休发的钱,经再三追索电信**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转款5531.8元。***2021年2月1日才知道电信**公司从2001年4月至2017年11月一直不间断克扣***的劳动报酬。2022年7月15日收到电信荔浦公司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故诉讼时效应当从2022年7月15日重新计算。(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电信**公司提交的证据6、7、8是伪造的。(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案件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包括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账户等,人民法院未予调查收集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判令电信**公司向***支付如下款项:2001年4月至2017年11月的工资28万元及赔偿金28万元;2009年6月离岗待退后企业结算给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1583.64元及赔偿金21583.64元;企业年金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21583.64元;养老保险缴费差额51000元及导致退休金减少的赔偿金30万元;2001年4月至2017年11月正常缴费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及赔偿金43000元;3.诉讼费由电信**公司承担。 电信**公司提交意见称,***的所有诉请均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新增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于2017年11月16日退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仲裁时效期间应自2017年11月16日起算,在此期间,***向电信**公司追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电信**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支付,该行为引起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故***应当自2018年2月13日起一年内即2019年2月13日前主张权利。***于2021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已明显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一、二审判决认定***诉请电信**公司支付2001年4月至2009年5月的绩效工资、福利及赔偿金以及2017年11月1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已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同时,一、二审判决对***主张的其他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家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茹 超 书 记 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