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中山中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65130338。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市七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共计232662.33元;负担本案诉讼费9147元,申请执行费3527元。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回标的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