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分公司、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20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山中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6513033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市七星区朝阳山庄6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40451238C。
负责人:***。
被告: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鸭子桥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58846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72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6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熙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