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防城港市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3民初309号 原告:防城港市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90号卓富国际城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9973990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56521009D。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防城港市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富房地产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卓富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卓富房地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24元,减半收取计4812元,由原告防城港市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