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924民初302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10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内蒙古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既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