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1233号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xxxxx。
法定代表人:吕同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力,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减半收取4923元,由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芳
人民陪审员 于 跃
人民陪审员 文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何 冰
书 记 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