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5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22号。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19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