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708号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吕同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