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708号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吕同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