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诉前调4728号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71235Q。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亓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