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56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龙泉国际广场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4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汇票款79191.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0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2023年9月20日、2024年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全部被它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经查阅关联案件,得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安路以南、世纪西路以东,证号为××的土地,系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鑫苑悦泉湾房地产项目所占用的土地,该项目目前已开发完成,该土地已被济南中院执行案件查封;另,济南中院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作出对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
执行中,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多次表示愿意和解处理,但经多次催促,截至目前双方均未按要求向法院提供调解协议原件。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