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12812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