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六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坤辉石材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9284号
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振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坤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黄志勇,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坤辉石材有限公司、黄志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月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