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青浦区人民法院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279号
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759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元,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被告:吴惠新,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致民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吴惠新送达诉讼材料,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向两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案件简单,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星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