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279号之一
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759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被告:吴惠新,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予以公告送达,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星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