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19)沪03破302号之三
申请人: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28日,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液空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将现有财产向债权人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毕。后续如有财产,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进行补充分配。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法液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法液空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液空公司后续如有可供分配财产,管理人可进行追加分配。后续如有未尽事宜,管理人应继续依法履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