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19)沪03破302号之二
申请人: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5日,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方案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