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3破302号
申请人: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2021年8月6日,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液空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当前,法液空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133,813,253.84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负债为245,802,920.85元,法液空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液空公司亦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法液空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法液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法液空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