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8执119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7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履行(2020)沪0118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539,832元,此款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二、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35,118.60元,减半收取计17,559.3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在(2020)沪0118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6月20日确定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行签订《协议书》,双方明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39,832元。被执行人已依据(2016)沪0118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该案执行法院请求将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应付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执行款3,539,832元直接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如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支付该工程款,***不再就未付款项要求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如因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拿到或未能全部拿到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3,539,832元,***有权就未能拿到部分向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讨并要求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赔偿20万元;***承诺在(2016)沪0118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款项到位前,***不就(2020)沪0118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为了不错过申请执行期限,***可以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仍应按前述约定执行,若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已取得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3,539,832元或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将上述执行款直接支付给***,但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不协助***取得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则***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另查明,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依据(2016)沪0118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本院查明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已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其名下房地产正由另案拍卖处置中。除房地产外,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沪0118执830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遂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2019)沪03破302号案件予以受理,该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证据证明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已取得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亦无证据证明因为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法液空医疗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欠付的款项。本院认为,依据双方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京鹤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