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03民初2977号
原告:沧州东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冬,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东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沧州东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设计费用3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原告沧州东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承揽的工程幸福里旧城改造小区承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这几费用及设计费用支付进度和双方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告提交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可是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始终未乡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其行为不仅严重违约,而且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痊愈不受侵害。原告博宇无奈只好诉诸法律,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拖欠原告的设计费用31.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确认的被告沧州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东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