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狮民初字第160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鼎雕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原名:泉州泰山航海职业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华东,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书榕,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昀,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鼎雕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鼎雕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易鼎雕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需与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的起诉,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以需与上海易鼎雕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对上海易鼎雕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易鼎雕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易鼎雕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美好
代理审判员 蔡国胜
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松渝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