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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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初1122号原告***,女,1945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被告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法定代表人:*忠义,院长。现住赤峰市××区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的起诉。审判员***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书记员***{文书日期}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