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4325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法定代表人:尤孝礼,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5556483XXXX,住青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新4325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974278元及相关利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履行案款681994.6元。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派出所、社区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家庭住址等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等信息,本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河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与2018年7月2日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萍
审判员田星
审判员热哈提·哈德勒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