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某某与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国强,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天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忠义,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2民初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熊国强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赤峰市松山区,因此,本案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由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