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知民初22号
原告: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返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会场社区。
法定代表人:生洪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山路7号。
授权代表:**,所长。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海岸后街54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盛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