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与山东中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6216号 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道寰,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东首**/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