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民初1494号
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无赔付能力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惠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