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珠中法执字第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珠海分院,住所地:珠海市吉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仲裁字(2012)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受理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珠海分院申请执行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该生效判决书判决: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向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珠海分院支付勘察费2806389.89元及相应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5月31日止为360325.16元),并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572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380万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莹
审判员管文超
代理审判员*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