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一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越法执字第559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和一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旷野。
申请执行人广州和一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3619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夹层05室的住所地拟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故无法实施搜查。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599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