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驰远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驰远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科林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43号
原告:安徽驰远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海霞,总经理。
被告:安徽科林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业,总经理。
原告安徽驰远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林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驰远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驰远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