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某某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53855号
原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深装总大厦A座3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981355。
法定代表人:颜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男,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碧蓉,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换,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碧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8402.72元,并支付借款本金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1747.2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64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66550元。庭审时,原告确认逾期利息按照2020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计算。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合同(借条)成立时间:2019年10月16日。
二、借款合同(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被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半年,于2020年1月15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实际支付款项时间、金额:原告确认其于2019年10月17日代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其中包括本案4万元借款。
四、还款情况:原告当庭确认被告无还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所提交的《借条》下半部分注明:“另公司代付工人贴瓷砖款17171.72元,其个人借款1231元无借据(公司多付),合计欠款40000+1231+17171.72=58402.72元,欠发票,南宁万科公园里一期2019”。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内容,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的款项4万元已代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并提交了《**换班组劳务人员名单》证明工人已领取工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其代被告付工人贴瓷砖款17171.72元及被告个人借款1231元,因《借条》中该部分内容未经被告签字确认,亦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照2020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6400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换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834.6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止,此后的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2.85元,由被告负担44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文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