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福建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207号 原告:福建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鼓岩路1号华论国际大厦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5576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玲,女。 被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广兰道6号深装总大厦A座3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9813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福建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