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04民初348号
原告:江西省亮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新区财富大道99号中梁首府20栋不分单元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UB46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广兰道6号深装总大厦A座3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9813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亮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江西省亮美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亮美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亮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江西省亮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