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91民初12370号
原告:广州荔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4860(集群注册)(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4WP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广兰道6号深装总大厦A座3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9813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荔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璞道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荔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荔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甘文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