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121民初9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上海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英涛
法官助理陈晓凤
书记员苗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