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6922号
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沁春园二村***号***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彭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