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晴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5396号 原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L17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晴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永跃路360号4057、4058-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晴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 忻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