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4906号
原告:上***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936号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L17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4.78元,由上***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