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64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L17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