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锰石建筑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6922号 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沁春园二村***号***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