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民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三鼎汽修厂内。
法定代表人:熊艳,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春(系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兴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迎春,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宝章,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远市灵泉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从水,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宝章、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5元,减半收取2142.5元,由上诉人开远市三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1.25元、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07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高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