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办公楼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勤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冠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云***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蒋文娟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