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1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红河州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远市灵泉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远市兴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工程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均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且本案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00元,开远市三鼎金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5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