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1334号
原告:陕西澳博森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林,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原告陕西澳博森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以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澳博森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