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溧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333号
申请人:常州市溧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R8PBB56,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马尧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119G,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溧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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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